互联网金融立法如何才能不扼杀行业创新空间

来源:网贷之家

     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闭幕之后,“灰犀牛”一词为人们所知晓。

      经济学家米歇尔·渥克在其著作《灰犀牛:如何应对大概率危机》中用“黑天鹅”比喻小概率而又影响巨大的事件,用“灰犀牛”比喻大概率且影响巨大的潜在危机。

      面对互联网金融迅猛的发展势头,如何防范“灰犀牛”?中共中央总书记、国家主席、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,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。

      今年5月,银监会网站发布《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》显示,今年拟完成46项立法项目,其中3项涉网络借贷。这3项分别包括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》《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(暂定名)》和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》等规范性文件。

      近年来,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,但围绕互联网金融,法律制度层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。

      “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规定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、网络借贷、股权众筹融资、互联网基金销售、互联网保险、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。目前有的业态已经出台了管理办法,如互联网保险、互联网支付、网络借贷,有的还没有出。另外,一些已经出台的制度还缺乏相应配套的办法保证实施。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说。

      “总体上来说,单独给互联网金融立法是比较困难的,通常是在其他的法律或者规则里面,把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问题做一些规定。互联网金融从法律上来讲还没有规定,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条款,只是在一些规章里面有。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说。

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、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认为,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管理需要法治,需要一个大的法治框架,包括立法和监管。立法是法律层面的,监管是部门规章,都可以归为法治范畴。对于一般的金融业务而言,法治比较完善,顶层的法律和监管的规则都有。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而言,目前监管规则也就是具体实操层面的监管存在不足,在法律层面上也存在不足。

      尹振涛认为,就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而言,法律主要是规定一些原则性的东西,在法律层面应该做到这么几点:

      首先是从基础性工作入手,比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、个人隐私保护等,这些方面的空白需要不断完善和补充相关法治保障;其次是把现有法律制度围绕新的金融业态和形式做一些修正和修改,比如围绕互联网金融、混业发展等,可以在原有法律框架基础之上做一些调整。

      “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应遵循科学性、安全性、流动性、普惠性及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。”李爱君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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