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塑监管理念 互联网金融适逢生机

来源:网贷天眼

 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、博士生导师李爱君表示,相关文件以及此次《实施方案》的出台,都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塑。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从原有的机构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,从中央一级的单一监管转变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多层次的协调监管,从原有单一实施监管主体转变为多元化实施监管主体等。

 

  2016年10月13日,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是一个不平常的日子。这一天,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由国务院正式发布,同时,人民银行等十几个部委发布了包括跨界金融业务、第三方支付、P2P网贷、股权众筹、互联网保险等在内的多个细分领域风险整治文件。

 

  重塑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

 

 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,并逐渐成为传统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。去年7月份,人民银行等10个部委联合印发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正式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的合法地位。今年8月份,银监会颁布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,规定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、设置借款余额上限以及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,对网贷行业合规发展影响重大。

 

 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、博士生导师李爱君表示,上述文件以及此次《实施方案》的出台,都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塑。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从原有的机构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,从中央一级的单一监管转变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多层次的协调监管,从原有单一实施监管主体转变为多元化实施监管主体等。

 

  “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治活动,并不是要打压互联网金融,而是要促其规范发展,并且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。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告诉记者。

 

  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、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,风险整治主要针对问题网贷平台、违规第三方支付、跨界资管平台等风险事件多发领域,此类风险大多数伴随民间金融或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来,之前处于“三无”状态,去年《指导意见》明确了各个领域的监管部门,逐渐走向“三有”。整治就是要落实监管要求,让监管到位。

 

  对于文件强调的“穿透式”监管方法,李爱君认为,这是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。“"穿透式"监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,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,人为划分不同的监管领域,严格遵守监管形式要求,会导致监管真空和增加套利机会,"穿透式"监管就是要刺破表面看实质。”彭冰说。

 

  文件发布具有积极意义

 

  根据国务院《实施方案》要求,“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”,整个整治工作被划分为四步,并且有严格的时间表。黄震说:“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》的公布选择了一个关键的节点,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在摸底排查结束后,政府和监管层基本掌握了风险情况和明确了下一步的行动布署,同时,社会公众也希望了解整治方案。此时发布整体方案和配套制度,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需求,使金融消费者明确投资方向和市场预期。此外,还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制定整改措施和经营方针,对于稳定社会舆论也具有积极意义。”

 

  彭冰认为,《实施方案》公布的时间正好是摸底排查结束、准备实施清理整顿的节点。由于前几年互联网金融的野蛮、盲目生长,不少从业机构偏离了业务方向,带来了巨大风险,考虑到违规机构比较多,整治活动可能涉及的范围比较大,如果不公布整治方案,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恐慌,甚至会进一步引发地区性甚至系统性风险。

 

  事实上,摸底排查只是收集信息、掌握情况、了解风险,但马上就要实施的清理整顿工作,则涉及到要求并监督违规情节较轻的从业机构整改,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大的洗牌。根据规定,对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,则“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”;涉嫌犯罪的,要移送相关司法机关,一些从业机构或将面临行政处罚。

 

  分类整改后行业将迎生机

 

  《实施方案》中“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”,分领域讨论了P2P网贷、股权众筹、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、第三方支付业务和互联网金融广告等。彭冰认为,几乎对于每一项业务,文件都提出了新要求。比如,禁止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,利用P2P平台或者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。

 

  李爱君认为,此前股权众筹没有出台相应的细则和管理办法,此次国务院文件明确了不得自筹,不得明股实债,强调不能以股权的形式掩盖债权融资的实质。这也体现了整治方案中的“穿透式”监管,是根据业务的实质形态进行整治。

 

  “下一阶段,整治工作将以分类整改为主,并将从短期整治行动转向长效机制建设。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不再大起大落,而是作为常态化的改革新动能,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、普惠中小企业和广大百姓中真正发挥作用。”黄震表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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